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教學事故界定及處理暫行辦法

來源: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發布時間:2015-11-23瀏覽次數:1883

 

為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減少並有效處理教學環節中的各種事故,特製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列教學事故是指教學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和教師在教學環節出現的嚴重過失或過錯。下列五十三種情況界定為教學事故,並依其嚴重程度分為三級:一級(重大)、二級(較大)、三級(一般)。

一、教學事故分類及界定

第一類  教學

一級:

1、在講課時傳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內容。

2、因錯誤引導或擅離崗位或遲到或提前下課等,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學生嚴重受傷,產生惡劣影響。

3、曠課:一學期私自缺課1節及以上;調停課後未補或少補的。

二級:

1、未經係批準,擅自刪減學期課程內容1/4以上。

2、因錯誤引導或撤離崗位,造成一定的財產損失或學生受輕傷。

3、酒後上課,造成不良影響。

4、整個學期未按教學大綱要求收交作業或不批改作業;或批改作業不足1/2。

5、丟失學生作業本、記分冊、實驗實訓報告、實習鑒定表、畢業設計(論文)等。

6、不認真組織教學,教學秩序混亂;或以各種理由(借口)不進行課堂教學而安排學生自習。

7、在課堂上發牢騷、泄私憤、講髒話,影響很壞。

8、未完成教學計劃預定內容。

9、遲到或早退或擅離崗位(10分鍾及以內)3次以上(含3次)。

10、遲到或早退或擅離崗位10分鍾以上(1次及以上)。

11、未經批準隨意請人代課。

12、未經批準,隨意調課(含公務活動或出公差)。

13、上課時撥打、接聽通訊工具或發送短信。

14、沒有教案授課(含講義、PPT)。

三級:

1、學生考勤及平時成績記錄很少(共不少於3次),平時成績不能為總評促進提供支撐。

2、遲到或早退或擅離崗位(10分鍾以內)2次以下(含2次)。

3、穿著不雅,如穿背心,拖鞋、超短裙、超短褲、吊帶衫等上課。

4、上課時用語言或行為貶損、侮辱學生。

5、在教室內抽煙。

7、上課內容安排隨意,未能按照教學計劃有步驟授課。

第二類  考試

一級:

試卷在印刷、傳送、保密過程中泄密;教職人員因非教學因素泄漏考試內容,並造成嚴重後果。

二級:

1、考試時試卷及其它有關工作未準備好或監考遲到、早退、中途脫崗。

2、試題嚴重出錯,影響考試正常進行。

3、泄漏考試內容,或以劃定過窄考試範圍等方式變相泄漏考試內容,造成一定後果。

4、未按評分標準評定成績,或考分評出後又隨意更改學生成績。

5、監考教師失職,造成考場秩序混亂或大麵積試卷雷同。

6、管理部門丟失在校生考試成績。

7、教師核算學生總評成績態度不嚴肅,不按規定比例計算,有意放學生過關;或提供的成績與學生名單不符。

三級:

1、監考時幹其他事情(如:改卷、寫評語、玩手機、看書報雜誌等)。

2、考試結束後收回的試卷數與參加考試人數不符。

3、考試結束後未按規定填寫考場記錄等。

4、考試評分後不按要求提供參加考試學生的試卷。

5、考試後教師不在規定時間內送報成績。

第三類  管理

一級:

1、違反規定,發放虛假畢業證書。

2、塗改學生成績或出具與事實嚴重不符的成績、學籍、學曆證明。

3、核查學生學籍出現差錯。

4、故意隱瞞事故,或教學檢查人員對所發現的事故拖延不報。

二級:

1、審查不認真,錯發學生畢業證書或水平考試證書。

2、教學器材等未及時報修而影響正常上課。

3、已作調、停課安排,係未及時通知學生及相關教師,致使空堂。

三級:

1、每學期教學正常運行之後出現因排課、排考不當造成教室使用衝突或造成無教師上課,接報後未能在立即妥善解決。

2、遇放假、臨時性安排及全校性活動,通知及調度不及時,致使教學秩序混亂。

3、未及時上報學校要求的有關材料,或未能及時整理或提交畢業生檔案。

4、已作調、停課安排,而係未及時通知學生及相關教師,致使空堂10分鍾及以上。

5、未按要求聽課及填寫聽課記錄,未如實填寫教師工作量。

 

第四類  教材及教學儀器設備

一級:

1、選擇使用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教材。

2、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學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價值達800元以上。

二級:

1、非客觀因素兩周後,按種類仍缺教材15%以上。

2、因教師未及時報出所用教材或教材管理人員未及時預定教材,使學生在開課兩周內未拿到教材。

3、訂購過時教材或報廢教材,價值在3000元以上。

4、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學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價值達800元及以上。

三級:

1、單科教材錯購,價值在2000元及以上。

2、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學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價值達300元及以上。

二、教學事故的處理

1、三級教學事故由教務處作出認定並作係內部通報。一級、二級教學事故由教務處會同有關部門作出認定,由學校向全校通報。

一級教學事故由學校給予主要責任人行政記過及以上處分,同時視其態度決定是否給予待崗或解聘處理,崗位津貼的扣除參照《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崗位津貼方案》相關規定執行。

二級教學事故由學校給予主要責任人以警告及以上處分,崗位津貼的扣除參照《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崗位津貼方案》相關規定執行。

三級教學事故由教務處給予主要責任人通報批評,崗位津貼的扣除參照《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崗位津貼方案》相關規定執行。

2、由於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事故責任人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

3、對一級事故發生後的主要責任人,三年內暫緩評定職稱和評優評先。對二級事故發生後受到處分的主要責任人,兩年內暫緩評定職稱和評優評先。對三級事故發生後受到處分的主要負責人,本年內暫緩職稱評定和評優評先。

4、教學事故發生後,事故所在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向教務處報告。教務處查實後做好記錄,報告主管領導,會同有關部門對事故作出認定,以核定處理辦法。三級事故處理通報由教務處簽發;二級事故處理通報由分管校長簽發;一級教學事故通報需經校長辦公室會議研究後,由校長簽發。對故意隱瞞事故者,或教學檢查人員對所發現的事故拖延不報者,按本辦法管理類一級教學事故處理。

三、附則

1、教學計劃內的實習、實驗、實訓等課程等同於課堂教學。

2、上述內容未涵蓋到的其他教學事故,其事故等級可比照此辦法認定。

3、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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