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國家助學金評審暫行辦法

來源: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發布時間:2015-11-23瀏覽次數:183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我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政部、教育部製定《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2號),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用於資助我校全日製專科在校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在同一學年內,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誌獎學金。

第五條  我校的國家助學金資助名額由安徽省教育廳、財政廳根據教育部、財政部確定的總人數進行分配。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資助標準與評選條件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分為三檔,為每人每年2000-4000元,其中一檔為每人每年4000元,二檔為每人每年3000元,三檔為每人每年2000元。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金: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製度,近一年未受過紀律處理;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生活儉樸,不追求超過自身和家庭實際支付能力的物質享受。

第三章  評審程序

第九條  國家助學金評審程序:

(一)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於每年9-10月份下發國家助學金評選通知,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且符合評選條件的學生應及時向班級遞交書麵申請,並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經班級輔導員審查後報係學生資助工作小組;

(二)各係學生資助工作小組對提出申請的學生,結合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嚴格評議,在限期限額內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在本係內公示3天,無異議後,將推薦名單及有關材料報送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三)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相關文件精神,依據相關條件對係推薦名單進行審核後,報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四)評審結果在全校公示5天,經公示無異議後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於11月15日前將學校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條  安徽省教育廳、財政廳將國家助學金下撥到我校財務處後,學校按月將國家助學金發放給受助學生。

第四章  評審要求及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凡在評審中弄虛作假者除取消其評審資格外,並視情節嚴重程度予以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對違反校紀校規,並受到紀律處分或學校兩次以上(含兩次)通報批評的受助學生,學校取消其資助資格,並追回國家助學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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