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實施辦法(試行)

來源: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發布時間:2015-11-23瀏覽次數:615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發揮輔導員在學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推進輔導員隊伍建設和管理的製度化、規範化和科學化,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中發〔2004〕16號)、教育部第24號令《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規定》、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皖發[2005]8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本辦法中輔導員指專職輔導員,兼職輔導員和五年製前三年班主任按此辦法參照執行。

第二條  加強輔導員隊伍建設,是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組織保證,是維護高校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條件,是提高我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促進學校發展的必然要求。

第三條  輔導員是學校教師隊伍和管理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教師和幹部雙重身份。輔導員是開展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幹力量,是學校聯係廣大學生的橋梁和紐帶,是學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組織者、實施者和指導者。

第四條  按照德才兼備、精幹高效、相對穩定的原則,選拔優秀研究生或本科生擔任輔導員。

第二章  職責與要求

第五條  輔導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積極引導學生不斷追求更高的目標,使他們中的先進分子樹立共產主義的遠大理想,確立馬克思主義的堅定信念。

(二)幫助學生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經常性地開展談心活動,引導學生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養成良好的心理品質和自尊、自愛、自律、自強的優良品格,增強學生克服困難、經受考驗、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針對性地幫助學生處理好學習成才、擇業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麵的具體問題,提高思想認識和精神境界。

(三)深入“兩堂一室”(課堂、食堂、寢室),了解和掌握學生思想政治狀況,針對學生關心的熱點、焦點問題,以及對教學、生活等方麵的意見和要求,及時進行教育和引導,化解矛盾衝突,參與處理有關突發事件,維護好校園安全和穩定。

(四)落實好對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的有關工作,組織好學生勤工助學,積極幫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了解學生心理狀況,及時發現並協助有關部門處理由於學生心理疾患而導致的各種問題,組織心理健康教育活動。

(五)積極開展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幫助學生進行合理的職業規劃,積極做好學生就業指導和信息服務工作,促進學生充分就業。

(六)組織學生開展素質綜合測評、精神文明創建、評優、獎學金評定等工作,組織好新生入學教育、軍訓、畢業生文明離校、學生違紀處理和教育等工作。

(七)組織、協調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學生中間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活動。積極組織開展校園文化、社會實踐以及素質拓展等方麵的活動,營造優良的校風和學風;

(八)指導學生黨支部建設和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考察和發展,做好團員教育、評議和推優入黨工作。

(九)服從係部工作需要,協助係部做好學生管理工作,積極做好係部交派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輔導員工作的要求是:

(一)認真做好學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務育人工作,加強學生班級建設和管理,做好學生幹部選拔和培養工作,以班級為基礎,以學生為主體,發揮學生班集體在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組織力量。嚴格執行輔導員管理製度。

(二)遵循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規律,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促進學生健康成長與成才。

(三)主動學習和掌握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麵的理論與方法,不斷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開展相關工作調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對象和工作條件的變化,及時調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運用各種新的工作載體,特別是網絡等現代科學技術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徑,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學生,提高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增強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六)熱愛、關心學生,公平、公正對待學生,與學生交往大方得體,以身作則,率先垂範,為人師表。

第三章 配備與選聘

第七條  輔導員選聘的標準:

(一)政治強、業務精、紀律嚴、作風正。

(二)具備本科及以上學曆,德才兼備,樂於奉獻,潛心教書育人,熱愛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具有相關的學科專業背景,具備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接受過係統的上崗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四)身體健康,具有良好的教育工作者的形象和氣質。

(五)教育學、心理學、思政專業優先,中共黨員或中共預備黨員優先。

第八條  輔導員的配備,總體上按師生比1:200的比例設置。兼職輔導員所帶學生數原則上不得超過100人。五年製前三年專職班主任配備須經學校同意,所帶學生數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自然班或150人。

第九條  輔導員的選聘,按輔導員選聘標準和有關規定,由組織人事處組織選聘,確定初選名單後報學校批準,全校統一調配使用。輔導員一經選聘,任期不少於5年,中途不得離崗、轉崗,在崗期間,確因工作需要調任其它崗位的需經學校批準。

第四章  培養與發展

第十條  輔導員是教師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輔導員的培養培訓納入學校師資培養培訓計劃。校學生處負責全校輔導員培養培訓的組織實施工作。學校對輔導員培養培訓給予必要的經費投入。

第十一條  輔導員應當接受上級部門、學校組織的崗前培訓,明確工作職責和工作要求,掌握學生工作的基本方法,熟悉學生管理的各項規章製度。

第十二條  學校有計劃、有目的地對輔導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時事政策、管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心理學以及就業指導、學生事務管理等方麵的專業化輔導與培訓。每年定期組織一次專兼職輔導員的培訓,采取理論學習、經驗交流、專題研討和社會調查等多種方式,不斷提高輔導員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加強對輔導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支持輔導員獲得相應的專業資格證書,提高輔導員的專業水平。

第十三條  輔導員工作五年以上且工作業績顯著的,經組織推薦,學校批準可在職攻讀思想政治教育專業或馬克思主義理論專業博士學位。學習期間其職稱和職務晉升不受影響,享受專任教師在職學習的同等待遇。

第十四條  任職期滿的輔導員,凡勝任本職工作並有誌於繼續從事學生教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可以繼續留任;符合黨政管理崗位要求,本人願意從事管理工作也可以調整到黨政管理崗位;符合教師任職條件的,經考核合格也可以轉入教學崗位。

第五章  職務(職稱)與待遇

第十五條  輔導員可按學校規定獲得教師資格,並享有評聘思政係列或相關係列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輔導員評聘教師職務應堅持工作實績、科學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結合的原則,對於中級以下職務應側重考察工作實績。

第十六條  具有教學能力的輔導員三年以後可根據需要,適當承擔形勢政策教育、思想品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心理健康教育、就業指導等相關課程的教學或助教任務以及相關課程的實踐教學任務,課時數按雙肩挑人員進行限定。學校支持輔導員結合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實踐開展科學研究。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輔導員的任職年限及實際工作表現,確定相應級別的行政待遇。連續三次被評為校優秀輔導員者,可提前晉升。任期內考核合格可連聘連任(離崗後不再享受原待遇)。

第十八條  專職輔導員實行坐班製。在編專兼職輔導員和班主任每月津貼按學校崗位津貼方案執行,校聘專職輔導員(班主任)按學校聘用人員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考核、獎懲和管理

第十九條  在學校統一領導下,輔導員工作由學生處主管,其他相關部門配合管理,各係具體負責輔導員的日常管理。各係要建立和完善輔導員的管理考核製度,同時為輔導員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環境,保證他們專心從事學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根據輔導員的工作職責和要求,學校每年對輔導員的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任職考核不合格者,暫緩或不予晉級、晉職及評聘教師職務,減發或不發特殊津貼。對任職期間玩忽職守、有重大失誤的輔導員,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定期開展“優秀輔導員”評選活動,原則上每年評選一次。優秀輔導員評定比例一般占輔導員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考核及評選辦法另行製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未盡事宜,由學生處研究提出意見,報學校通過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本實施辦法由校學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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