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保障學生身心健康,規範學生日常行為,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麵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依據教育部2016年12月16日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學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麵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製度,規範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係,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係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製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製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實施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誌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麵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製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經學校錄取的新生持本校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書麵向學校教務處處請假。假期一般不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學生因創新創業,或者因為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報到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限為兩年。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在新生報到時學校由教務處組織各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負責,紀檢監察,招生就業處、學生處、教務處以及係部等部門參加的新生入學資格複查工作領導小組,嚴格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在新生入學後三個月內,認真做好新生入學資格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
複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麵: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複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將報有關部門查究。複查有疑問者,報新生入學資格複查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處理。
第十條 學校組織新生進行健康複查,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以下簡稱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在短期內能治愈者,經係部同意,報學校教務處審核批準後,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回家療養,保留入學資格者,但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複,須在下一級新生報到時持縣級以上醫校的康複證明,向所屬係申請入學,經本校指定的二級甲等醫校複查合格,所屬係審核,報教務處批準後,隨同一年級新生辦理報到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請入學者或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有違法犯罪行為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對學生做取消入學資格及學籍處理,應由學校招生管理部門提出意見,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學校應出具書麵決定等形式並送達本人,同時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及生源地省級招生辦公室備案。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時到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請假暫緩注冊手續,否則以曠課論。未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學生不予注冊。學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申請助學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二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學習和學校統一組織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考試、實驗、實習、勞動、社會調查,軍事訓練、時事政治學習和參加運動會等,都要進行考勤,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的,事先應當請假。未請假或請假未準而未出勤者,均以曠課論。教師可根據本辦法原則、所授課程的特點和學生人數等情況製定所授課程考勤辦法(如點名、簽到等)並進行考勤,考勤情況可作為評定學生平時成績的依據。根據學生上課遲到、早退、曠課和請假情況,酌情計分。曠課、缺課累計超過課程教學時數的1/3者,一般不得參加本課程考試,成績定為不及格,並不得參加學期補考;因不可抗力造成缺課,且按規定履行了請假手續,如平時學習成績確屬優良,經本人申請,任課教師同意,由主管係(部)領導批準,可以繼續跟班學習和參加考試。
第十三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學生應嚴肅認真對待考核。考試課成績按百分製計分(60分為及格),考查課程和實踐性環節一般按五級分製記入成績,即:優秀(A)、良好(B)、中等(C)、及格(D)、不及格(E)。登記時必須全麵反映平時、期中、期末和總評成績。
第十四條 學生應當持學生證、身份證等有關證件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課程成績由平時成績(含實踐環節、課堂討論、作業、畢業設計、論文、出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績綜合評定。平時成績占40%,期末考核成績占60%,五年製專業前兩年的課程成績由平時成績、期中成績、期末成績按照40%、20%、40%的比例組成)。任課教師應在學期開學初向學生公布本課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績評定辦法。考核成績載入成績冊,並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五條 考試課程可采用筆試、口試、筆試口試結合以及閉卷、開卷、實踐操作等方法。考查課程應結合學生作業、實驗(實習)報告、課堂討論、實際操作、平時測驗、期末考核等進行。核心課程一般應采取閉卷考試,其他課程考試方式可根據課程性質特點和教學要求由任課教師確定,經教研室研究後,報係(部)主任批準。
第十六條 課程成績由平時成績(含期中考核、實踐環節、課堂討論、作業、論文、出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績綜合評定,平時成績占30%-40%,期末考核成績占60%-70%。課程成績一般按百分製記分,60分為及格。實踐性環節課程或考查課程的成績評定,按五級製【優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0~59)】記分。及格以上的課程即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成績一律以百分製記載,體育課的成績要以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補考成績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記載,並在記分時注明“補考”字樣。
第十七條 實行學分製的學生所修讀的課程成績不及格,應當履行相應手續後進行重修。學生可根據校際間協議申請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或學分經教務處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十八條 學生曠課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在全程考勤情況下,學生曠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學期總學時數的1/3時,或缺交作業量達1/3,或實驗成績不及格,該課程授課教師有權決定其不準參加該門課程的考核,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並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但教師或係部必須有真實有效的相關記錄。
(二)在抽查考勤情況下,學生有3次曠課的,不得參加該課程考試,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並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以上兩種情況將視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補考機會。學生未按規定完成作業、實驗,補齊後經任課教師認可後方可參加補考。
(三)對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或超過10學時的,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曠課10~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2、曠課20~2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曠課30~3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4、曠課40~49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曠課50學時及以上,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八)款,作開除學籍處理;
學生曠課時間,一般課程按課表規定的上課學時計算;無故不參加生產勞動、運動會、軍事訓練、生產實習、社會調查等,按每天6學時計算。一學期無故遲到、早退累計3次作曠課1學時計。
第十九條 學生緩考、曠考和考試作弊的處理辦法
(一)學生因病或其他個人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試時,應在考試前書麵向係辦公室申請緩考,因病請假須有醫院證明並附校醫院(室)審核意見,所在係同意後報教務處備案。學生在課程開考後,交送的病假證明無效。
學生因公不能按時參加正常考試的,須由活動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教學校長批準,並報教務處備案後,由教務處另行安排考試。
申請未準或擅自不參加考試均以曠考論。
(二)凡曠考或者考試遲到30分鍾及以上的學生,該次課程成績記為無效,該課程記為曠考,一律不安排補考,須重修。
(三)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作弊,並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二十條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本校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二十一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事後辦理銷假手續。
自行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不及格課程門數按下列方法計算;
(一)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教授,而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時,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對待。
(二)凡單獨進行考核的各種實踐教學環節,包括實習、畢業設計、畢業論文、課程設計及教學等,均按一門課程對待。
第二十三條 各係應在每學期結束前對學生課程成績進行一次檢查,並對有不及格課程的學生發布警示通告。
第二十四條 對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學生的品德評定一般每學年進行一次。進行個人小結和鑒定,應以發揚優點、克服缺點為目的,具體安排和要求由學校主管部門另行製定。
第三節 升級與留級
第二十五條 學生學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課程成績及格,準予升級。學業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如本人申請跳級,可按照跳越年級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進行考核,主要課程成績達到良好以上水平,其他課程及格的,經學校批準,允許跳級。五年製學生在進入高等教育階段前應當參加進入高等教育的過關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進入高等教育階段學習,不合格者不予進入高等教育階段學習。
第二十六條 學生學期課程考核不及格,按下列條款處理:
(一)一學年兩個學期所學課程的成績累計達到5門不及格者,則留級處理。
(二)一學年兩個學期所學課程的成績累計達到6門及以上不及格者,則退學處理。
第二十七條 已修課程成績達到良好以上的留級學生,可以申請免修(不含體育課)。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隻能留級一次。
第四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可以按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由學校批準。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般不予考慮轉係、轉專業。
(一)入學時間超過一學期的;
(二)正在休學、保留學籍的;
(三)應予退學的;
(四).在校期間有曠課等違反校紀校規受處分的;
(五)第一學期期末考試有不合格學科;
(六)第一學期期末考試成績班級排名未達前50%;
(七)藝術類和非藝術類專業學生不得互轉;
(八)中高職分類招生的學生不能轉專業;
(九)校企合作班、定單培養班(簽協議的)學生不得轉專業;
(十)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十一) 無其他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一條 考慮到人才培養的計劃性,轉專業的學生人數要控製一定的比例。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隻能轉專業一次。
第三十二條 學生轉專業的具體辦法按《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執行。由學校另行製定。
第三十三條 學生轉學的條件:
(一)被我校錄取的學生一般應在本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二)有下列情之一者,不予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或畢業前一年的;
2、高考成績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3、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4、以委培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5、應予退學的;
6、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四條 學生轉學,經轉出和按受學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五節 休學、保留學籍與複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可予休學。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年。休學時間從學生不能堅持正常上課時算起。
第三十六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其在校戶口不予遷出,學校保留其學籍。
(二) 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學金、獎學金。
(三) 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教育廳允許和備案的,學生可以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學籍至退役後兩年。
第三十八條 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應按學校規定及時辦理複學手續。
第三十九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保留學籍期間,不得參加課程考核。學校不對學生保留入學資格、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六節 退學
第四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按本條規定退學不屬於處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學的學生,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由學生所在係(部)提出報告並附有關材料,係(部)主任簽署意見,經教務處審核,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辦理退學手續。對退學的學生,未辦清退學手續的,由學校出具退學文件,並在校內公告,各係負責告知學生本人或家長,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一條 退學學生應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轉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條 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均不得申請複學。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提出申訴。
第七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三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應當準予畢業,並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曆證書電子注冊管理製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安徽省教育廳注冊,並由省教育廳報教育部備案。
第四十四條 對修業期滿而未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但未達留級或延長學習期限條件的學生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學生在校期間的必修課程(含獨立設課的實踐環節)經畢業前補考後仍有三門以下(含三門)不及格者,不能畢業,作結業處理;結業的學生,在結業兩年內,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麵申請,並附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或工作單位的操行證明,教務處審核,允許在結業後申請兩次課程補考或重修,合格達到畢業要求者,換發畢業證書。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超過最長學習年限而沒有提出申請或返校參加考試及考核成績不合格者,不再給予機會。
(二)學生在校學習基本時間為其學製年限。最長年限可延長學製年限兩年。重修不單獨占時間。
(三)修讀輔修專業者,因輔修專業課程沒有完成,又不允許延長在校學習年限,可在畢業離校後申請修完剩餘課程(應當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合格者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損壞不能補發,經學生本人申請,係(部)核實後由教務處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條 對違規入學者,不得發給任何形式的學曆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由學校追回並報安徽省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七條 學校、學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通過校務公開、學生代表提案、領導接待日、學生信箱等方式加強與學生的溝通,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四十九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製度,創造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環境和生活環境。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製、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出版、印刷、散發未經學校審批的宣傳品、印刷品;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學校聲譽、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學生要自覺樹立安全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五十一條 學生可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團體應在憲法、法律規定和學校管理製度範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相關職能部門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準。有關程序和管理辦法學校另行製定。
第五十二條 學校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三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不能影響正常的學習,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製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學校另行製定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第五十四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將依法予以勸阻或製止。
第五十五條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於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係統。
第五十六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學生住宿管理製度。學校另行製定學生住宿管理製度。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七條 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麵全麵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煉身體、藝術活動及社會服務等方麵表現突出的學生,學校另行製定優秀學生獎勵辦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采取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進行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對表現特別優秀的學生,學校將推薦參加市級以上各種評優活動。
第五十九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或給予與學生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的紀律處分。學校另行製定學生違紀處分辦法。
第六十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下列五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二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遵循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的原則。在作出處分決定之前,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六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須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六十四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處分決定送達本人簽字並告知學生可提出申訴的期限。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六十五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組成。學校另行製定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第六十六條 學生如對處分決定或學籍處理有異議,可以在接以學校處分決定或處理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麵申訴。
第六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麵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或處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做出更改決定或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弟六十八條 學生如對複查決定有異議,可以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安徽省教育廳提出書麵申訴。
第六十九 從處理、處分決定或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安徽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七十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接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轉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七十一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對在我校接受其他形式學曆教育的學生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原各項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