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
為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切實保證國家製定的各項高等學校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根據省教育廳、財政廳《關於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教助[2007]2號)和《安徽省民生工程高校中職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實施辦法》(民生辦〔2011〕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的實際特製定本細則:
一、適用範圍
凡在我校學習的全日製專科學生。
二、認定的工作的原則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合理定標,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
三、認定工作的組織管理
嚴格工作製度、規範工作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行三級管理負責製:
1、校分管負責同誌任組長、校辦室、學生處、教務處、財務處、監審處和各係負責人參加的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學校的認定工作。
2、各係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的係領導為組長、團總支書記和輔導員為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本係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3、以班級為單位,成立以輔導員任組長、學生幹部和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人員組成應有較廣泛的代表性),負責本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評議與推薦工作。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應在班級範圍內公示。
4、係認定工作組及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組成人員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四、認定標準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可設置為一般困難、困難和特殊困難三個檔次。
各係在組織認定工作時,著重考慮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被當地政府列為特困戶或重點優撫對象、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財產損失嚴重等特殊情況的學生。
凡在校學習期間學生本人月生活費低於300元,其家庭經濟困難,提供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有較大困難,且家庭狀況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可認定為特殊困難。其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學生人數的5%。
一是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
二是父母一方或雙方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它經濟來源者;
三是無經濟來源支持其正常學習的單親家庭子女;
四是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性災禍,損失重大,造成經濟困難的;
五是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
六是家庭被當地政府列為特困戶。
凡在校學習期間學生本人月生活費低於500元,其家庭可提供部分生活費、學費和住宿費,且家庭狀況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可認定為困難和一般困難。其比例原則上總體不超過學生人數的20%。
一是父母一方或者雙方下崗(失業)的;
二是家庭收入較低且有兩個以上子女同時接受非義務教育的;
三是來自貧困和邊遠地區且無其它經濟收入者;
四是家庭遭受自然災害,遭受損失,造成經濟困難的;
五是其它情況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
五、認定程序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係認定工作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各係應對下一學年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進行布置,向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學生發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及在校學生要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並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於每學年開學時進行,認定程序包括:
(一)本人申請: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需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並提交班級認定評議小組。已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以後年度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隻提交《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二)班級民主評議討論推薦: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本著客觀、公正的原則和對同學負責的態度,對照本辦法確定的認定標準,並結合申請學生日常消費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對提出認定申請的同學進行討論,初步確定出本班一般困難、困難和特殊困難推薦名單及排名,提交班級民主評議。
(三)班級民主評議確定:班級認定評議小組召開專題會議進行民主評議,班級各寢室長應參加,人數不少於班級總人數的20%,對初步確定的貧困學生及排名進行民主評議,對有異議的,由班級評議小組予以重新認定,最終確定出本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評議結果(包括一般困難、困難和特殊困難推薦名單及排名),並在所在班級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報係認定工作組審核。
(四)係評審:係認定工作組根據班級評議結果,結合學生在校期間的生活及日常消費行為等情況,確定貧困學生名單及等級,並在全係範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對提出異議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仍有異議的,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複議,根據情況,可做出調整。若無異議,填寫《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類統計表》連同其它申報認定材料,於10月上旬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同時建立起本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係複印件留存),並做好本係貧困生庫更新和維護。
(五)學校審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各係所報困難學生名單、《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等材料,匯總後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時建立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並做好校貧困生庫更新和維護。
(六)每學年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應在開學後的一個月內完成,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填寫《安徽省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類統計匯總表》,於每年10月15日前報送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六、認定工作的監督與檢查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一項常規性工作,各係應認真按照安徽省及學校的相關規章製度,將認定工作作為每個學年開學初的重要任務進行布置。學生部門將會同財務等部門加強對各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監督與指導,發現問題,堅決糾正。
學校將每學年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複查,並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將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作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已認定者,取消其認定和受助資格。
一是購買或長期租用電腦(特殊專業除外)的;
二是購買高檔娛樂電器、高檔時裝或高檔化妝品等奢侈品的;
三是節假日經常外出旅遊者;
四是擅自在外租住民房者;
五是經常出入營業性網吧者;
六是有其它高消費行為或奢侈消費行為者;
七是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者。
各係要嚴格按照本實施辦法,認真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要積極倡導“誠信申請、誠信參評”,廣泛開展誠信教育,要隨時關注困難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變動,及時更新貧困學生信息,建立好本係貧困學生信息檔案和誠信檔案。
附件:1、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2、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3、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類統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