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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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體現以人為本的原則,堅持依法治教,規範學生校內申訴製度,保證學校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切實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有異議,向學校陳述理由,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具有我校在校學生和經國家統一招生已被錄取我校但尚未取得學籍的新生。

第四條  學生必須根據“誠實可信、有理有據”的原則提出申訴;學校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二章 申訴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分室設在學校監察審計處。

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紀委書記擔任主任,監察審計處、學生處、教務處、總務處、校團委、保衛處的負責人任常任委員。處理具體申訴案例時,吸收申訴學生所在係的分管學生工作領導、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各一名任委員。

第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 受理學生對本人處理的申訴;

(二) 對學校作出處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進行複查;

(三) 對申訴學生提出的申訴理由、證據等進行調查、核實;

(四) 在規定時間內,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複查結論並書麵通知申訴學生;

(五) 對需改變處分決定的,根據第十四條第二款處理。                  

第八條  學生如對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在接到處理通知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麵申訴。

學生如對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複查決定有異議,在接到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向安徽省教育廳提出書麵申訴。

從處理通知、處分決定或複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權利。學校或安徽省教育廳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三章 申訴和受理

第九條  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決定有異議,應當在收到決定或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出申訴。

(一) 對學生本人作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二) 對學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的決定;

(三) 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它處理決定。

第十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遞交申訴申請書,並附上原處理決定的複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 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聯係方式及其它基本情況;

(二) 申訴的事項、理由、事實根據及要求;

(三) 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一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二)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不再申訴。

(三)不屬於申訴範圍,不予受理。

第四章 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十二條 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後的5個工作日內,啟動申訴的處理程序,並在自接到申訴申請書後的15個工作日內形成對申訴的處理決定。對確因受客觀原因限製,無法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的,可在事先征得申訴人同意的情況下適當延長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決定受理申訴後,應當按第六條的規定組織相關人員,負責處理該申訴,並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

第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要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一) 原處理決定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 原處理決定依據不足,處分不當的,作出變更決定或建議。對變更原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直接做出決定;對變更原取消學籍、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的,提出建議,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維持原處理決定或變更原留校查看以下處分的決定,以及經校領導會議研究變更取消學籍、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均為學校的最終決定。

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要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種:本人簽收;按申請人通訊地址郵寄。

第十六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七條 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由本人以書麵形式提出。學生撤回申訴後,不得再次提出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關於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實行。由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