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校園突發事件,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关键词1省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突發事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學校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第四條: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製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師生。
第五條: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製度和紀律,服從學校管理,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六條:學校應采取各種措施,盡量避免突發事件的發生。事件發生後,應及時、妥善地處理。
第二章 事故的處理程序及辦法
第七條:學生傷害事故處理程序及辦法:
(一)學生在課堂(課間)發生傷害事故的,任課教師(班主任)應立即組織將其送至校醫室或通知校醫前來處理;校醫不在或情形比較嚴重的,應立即向年級部、學生指導處或校領導匯報並視情況送醫院急救。
骨折或病情較嚴重的,須通知120急救中心專業人員前來搬運救治。
(二)如需送醫院的,相關教師(責任教師、班主任、校醫、學生指導處成員)應及時組織送至,並及時通知當事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到醫院看護。
(三)班主任應在第一時間組織當事人和旁觀者書寫情況說明並留存。
(四)事故發生後,年級部或學生指導處必須及時保護現場,保留證據。
(五)任課教師(班主任)應於當日書寫情況說明並報學生指導處留存。
(六)事發後,任課教師(班主任)應於當日晚及時電話關心和詢問受傷學生康複情況;病情嚴重的,相關處室應及時組織責任教師或學生家長登門看望與慰問。
(七)傷害事故涉及責任問題及相關費用的,學生指導處應及時向保險公司通報,並做好調查和調解工作;問題嚴重的或調解不成的,應及時上報校長室協調處理。
(八)有關協議書應及時交檔案室留存。
(九)發生重大傷害事故的,學校應及時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匯報。
第八條:在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意外事故的,帶隊領導和教師除應及時救護傷者外,還應及時聯係公安部門、活動場地與交通工具等的提供者協同處理。
第九條:發生水痘、、(紅眼病)等傳染性疾病流行事件,班主任及第一發現人應立即協同校醫及時組織救治;病情嚴重的,要通知家長或親自將學生送至醫院搶救。相關場所(教室、實驗室等)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及時做好消毒工作。學校要及時上報衛生防疫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並切實做好晨檢工作。
學生在家患疑似傳染病的,班主任需提醒家長及時帶孩子去醫院感染科就診、並將會診結果通知班主任。
學生病愈後,必須持社區醫療機構的痊愈證明書,先到校醫室報到,經審核後方可進班上課。
發生食物中毒的,食物需留樣待查,並及時上報衛生防疫部門、教育主管部門,視情況報公安部門。
第十條:發生火災或液化氣泄露、水管爆裂等突發事故,當事人及第一發現人應立即組織滅火或關閉閥門,並及時向後勤服務部門或分管校長匯報。後勤服務部門應立即組織搶修。
情況危急時,班主任和任課教師應按預定路線將學生安全有序地撤離至安全區域。
第十一條:如遇暴雪、冰封天氣,門衛及其它後勤管理人員應在學生到校前,及時在組織清掃校園內外的道路積雪;班主任、各處室成員及校醫應提前到校視察情況,做好安全防護、學生教育、課間巡視等工作。
第十二條:校園施工,應以安全第一為原則。施工單位應使用符合安全規範的儀器設備並做好防護工作;學生指導處應會同年級部和班主任及時做好學生安全教育工作;後勤服務處要加強安全巡視,杜絕校園安全隱患。如發生突發安全事故,學校應及時聯係施工單位並上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必要時還需上報安全監督等部門。對受傷人員的救治程序及辦法,同本辦法第七條之規定。
第十三條:如遇校外人員衝擊學校正常教學秩序,門衛及在現場的教工應及時做好疏導勸解工作;情況嚴重的,應立即向學校匯報或向公安部門報案;必要時,要進行現場攝像和拍照。情形嚴重或造成重大後果的,學校應及時向教育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匯報。
第十四條:其它突發事件的處理,本著及時、有效、規範的原則,認真處理。
第三章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及損害的賠償
第十五條:發生校園意外事故,且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學校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應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因教師或者學校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賠償責任,並給予適當的處理。
第十九條:對於因不及時處理而造成重大影響的,學校將給予相關責任人適當的處理。
第二十條: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師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係的其它事項。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中的“校園意外事故直接責任人”是指:
(一)因玩忽職守,致使事故發生在課堂(含實驗課及在室外進行的有關課程)的,該課程任課教師為第一責任人。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事故發生在專用教室、實驗室、圖書館、庫房的,該專用教室等管理人員為第一責任人。
(三)電路安全,電工是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三條:以上條文如與有關法律法規相悖,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