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社團(以下簡稱學生社團)的管理,推動學生社團健康、有序地發展,繁榮校園文化,促進校園精神文明建設,推進學生素質教育,依據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學生社團,是指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為實現成員的共同意願和愛好自願組成,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群眾性學生組織,其會員一般不得少於20人。
第三條 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團結凝聚廣大青年學生,堅持思想性、知識性、藝術係、多樣性相統一的原則,積極開展方向正確、健康向上、格調高雅、形式多樣的社團活動,豐富課餘活動,繁榮校園文化,促進青年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麵發展。
第四條 學生社團的宗旨及活動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有關規定,符合國家的教育方針,有益於學生的身心健康。不得從事與本社團宗旨無關的活動,不得宣揚封建、迷信、淫穢等內容,不得開展宗教活動。
第五條 學生社團實行登記成立,學期注冊、年審和活動審批的管理辦法,校團委和學生社團掛靠單位對學生社團實行雙重管理。日常管理和活動指導以掛靠單位為主,校團委主要管理職責為:
1.全麵負責,研究決定學生社團的申請成立,違紀處理等行政事務;
2.負責對學生社團主要幹部進行指導培訓,負責學生社團的登記注冊,重大活動審批,活動經費的管理,學生社團評比表彰及其他谘詢服務工作。
第六條 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簡單明了,其全稱均應冠以“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 *學生社團(協會)”字樣,學生社團組織活動或發放宣傳品須使用全稱。
第七條 學生社團會員應是我校正式登記注冊的在校學生。
第二章 學生社團的成立與注冊
第八條 學生社團成立必須經校團委審批。凡未經正式登記或未履行審批手續的社團屬非法社團,學校將予以取締,由此產生的不良後果由有關當事人負責。
第九條 學生社團的成立
(一)成立學生社團,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20名以上本校在讀學生聯合發起,所有發起人均須具有正式學籍,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
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名稱應與其業務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征,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和社會公共道德;
3)有掛靠的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指導教師負責日常業務指導。其中,掛靠單位須是校內職能部門;指導老師須是校內正式員工。
4)有規範的章程。學生社團章程必須包括社團名稱、宗旨、掛靠單位;學生社團類別;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組織管理製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及權限;財務管理、經費使用的原則;負責人的條件、權限和產生罷免的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社團終止的程序等。
5)遵守社團管理製度、社團經費管理製度。
(二)申請成立學生社團,其發起負責人應向校團委提交下列材料:
1)社團申請書;
2)社團章程草案;
3)社團發起負責人的學生證或其複印件及所在係推薦意見;
4)社團發起人名單及基本情況介紹(姓名、年齡、住址、班級、簡曆、思想表現和學習成績等);
5)掛靠單位及指導老師的的書麵意見;
6)校團委或申請人認為有必要特別說明的其他情況。
(三)上述材料經審查合格後,由學生社團發起負責人填寫《學生社團登記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校團委,一份學生社團自留,另一份存學生社團掛靠單位)。登記表經蓋章批準後,學生社團即正式成立。
內容基本相同的學生社團原則上隻批準成立一個(設立分會的學生社團除外);批準成立的社團應當在批準之日起60日內召開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並盡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宣布成立之前不得以學生社團的名義組織籌備成立以外的活動。
第十條 登記成立的學生社團必須進行學期注冊:
1.成立的學生社團從登記之日起每學期均要向學生社團管理部門申請注冊,注冊時須向管理部門提供以下書麵材料:
上一學期學生社團的工作總結:
(1)上一學期學生社團的財務結算報告及物品清單;
(2)學生社團的變更情況;
(3)學生社團本學期工作計劃;
(4)學生社團掛靠單位及指導教師意見。
2.上述材料經審查合格後,由學生社團負責人填寫《學生社團注冊表》一式三份(校團委﹑學生社團、學生社團掛靠單位各執一份)。
3.學期開學一個月內不進行注冊的學生社團,視為自行解散。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由學生社團成員中醞釀推薦候選人上報校團委批準產生。學生社團負責人主要指學生社團會長﹑副會長及財務管理人員(辦公室主任)。學生社團負責人職責包括:統籌規劃本學生社團工作,具體領導實施較大規模的活動,向本學生社團成員傳達上級管理部門的指示,參加團委社團管理的會議,培養學生社團後備力量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負責人:
1.有兩門(含兩門)功課不及格者,考試作弊者;
2.受到法律製裁或學校黨﹑團﹑行政處分者;
3.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管理部門撤職的社團負責人;
4.因違反規定,被管責令解散的社團原負責人或主要成員;
5.有其它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事項者。
第十二條 學生社團實行年審製度。年審內容包括社團成員構成、社團負責人工作及學習情況、年度活動清單、指導教師工作情況、業務指導單位意見、財務狀況、有無違紀違規情況等。對年審合格的學生社團進行注冊登記,隻有進行注冊登記的學生社團方可繼續開展活動。對運行情況良好的社團,可在評獎評優、活動經費等方麵給予適當的表彰激勵。對年審不合格的學生社團提出整改意見,整改期限一般3至6個月,整改期間社團不得開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學生社團的管理和活動
第十三條 學生社團的指導
1.社團在發起成立時必須明確掛靠單位及指導老師。掛靠單位應是我校黨政部門(含教研室)。掛靠單位及指導老師應熟悉學生社團的活動內容並能用途對其工作的指導,對學生社團會員進行業務培訓,對學生社團主要活動進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論證並提供所需的幫助和支持。
2.學生社團的顧問
(1)學生社團根據活動可在校內﹑校外聘請若幹政策水平高﹑學術造詣深或某些方麵有專長,關心學生活動的有關人士擔任學生社團的顧問。學生社團顧問的職責是在學生社團登記的宗旨範圍內對學生社團的活動進行指導和幫助;
(2)聘請顧問時,學生社團須向校團委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正式聘請。
第十四條 學生社團的活動管理
1.活動必須奉行公開原則。
2.學生社團舉辦以下活動須首先向校團委和掛靠單位申請報批:
(1)兩個或兩個以上學生社團聯合舉辦活動;
(2)與校內其他單位或校外團體﹑單位﹑個人的聯合活動;
(3)有外籍人士參加或涉外內容研討會等活動;
(4)講座﹑報告等活動;
(5)群眾性集會,沙龍及研討會等活動;
(6)收取費用的培訓班,學習班等活動;
(7)取得經濟收入的活動;
(8)涉及宗教,民族的活動;
(9)其他關係學校秩序的重大活動。
3.申請舉辦上述活動須在活動一個星期前提交以下書麵材料,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學生社團方可開始活動的籌備工作:
(1)活動的目的,內容,參加人數,時間,地點,主辦單位,協辦單位,負責人;
(2)涉外人員或被邀請人員的基本情況;
(3)掛靠單位或指導老師意見;
(4)經費來源,組織方式;
(5)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4.學生社團及活動的組織者要對活動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負責。
5.禁止一切商業性質的活動,涉及企業讚助的活動,對企業隻能做一般性的宣傳。
6.社團無權與任何企事業單位簽訂任何形式的協議。有特殊情況必須向校團委申請。
7.活動必須提前三天作作有效宣傳且必須及時通知會員。
8.充分保障學生社團成員權利。所有學生社團成員應當是具有正式學籍的本校在讀學生。每名學生最多加入2個學生社團。
第十五條 社團創辦刊物,須需經團委批準後方可創刊。社團刊物內容實行主管教師負責製,即在出版前,必須經校團委(校級社團)或係團總支(係級社團)主管老師審查其內容之後方可付印。社團刊物未經允許,不得在校外傳播。
第十六條 學生社團財物的管理
1.學生社團的活動經費包括學校提供的經費和自籌活動經費,學生社團每學期要根據活動計劃向校團委列報經費使用計劃。
2.學生社團原則上不接受校外資助,不收取成員會費。
3.社團應擬訂詳細財務管理製度,並有專門的財務管理人員(社團會長不得擔任財務管理人員),負責記錄各種形式的經費及物品的收入和支出。社團須定期公布經費及物品的收支總結報告,以便管理部門檢查和監督。校團委不定期地對其會費使用和財務狀況進行檢查,一旦發現問題,按學校有關規定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
4.社團的經費和物品歸該組織所有(由學校支持的除外),用於為同學、集體服務,任何個人不得非法侵占。
5.社團更換負責人時,財物移交校團委代管,原學生社團負責人須出具財物清單,核實無誤後轉交新學生社團負責人。
6.社團解散時,財物移交校團委代管,原社團負責人須出具經費和物品清單。
第十七條 加強學生社團政治引領。具備條件的學生社團原則上應建立臨時黨支部或團支部,承擔政治理論學習、研究社團重要事項等職責。臨時黨支部(團支部)一般不發展黨員(團員),不收繳黨費(團費),不選舉黨代表(團代表)等。學生社團注銷後,臨時黨支部或團支部自然撤銷。
第十八條 健全學生社團骨幹遴選機製。學生社團負責人候選人須政治立場鮮明、學習成績優秀、組織能力突出。學習成績綜合排名須在班級前50%以內。學生社團負責人由校團委在黨委學生工作部門的指導下,通過提名推薦、公開選舉、考察公示、審核批準等環節遴選產生。思想政治類社團和誌願公益類社團的主要負責人應為中共黨員或共青團員。各部門負責人由學生社團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遴選產生,名單報校團委備案。
第四章 違紀責任
第十九條 以下行為屬於學生社團違紀行為:
1.經登記或逾期不注冊且以學生社團名義開展活動者;
2.登記、注冊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者;
3.開展活動內容與登記宗旨不符者;
4.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及校紀活動者;
5.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而開展活動者;
6.從事有礙於學生身心健康活動者;
7.財物管理混亂或非法參與經濟經費者;
8.侵吞學生社團財物,挪用學生社團經費者;
9.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對違紀學生社團的處理:
1.學生社團負責人和主要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根據《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給予行政處分。在學生社團活動中違反規定受到處分的學生,未經學校管理部門同意,不得再參加任何社團活動。
2.對學生社團可責令暫停活動或責令解散,被責令暫停活動的學生社團經整頓後需重新開始活動者,須重新注冊。
第五章 學生社團的變更、整頓、解散和注銷
第二十一條 學生社團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在7日內向學生社團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學生社團修改章程,應當在7日內報學生社團管理部門核準;學生社團的變更應當在報批後盡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二十二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生社團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頓:
(一)活動範圍及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接受本細則規定、各高校學生社團管理部門的規定和指導的;
(三)應當進行定期注冊而未注冊的;
(四)社團執行機構有嚴重違紀行為的;
(五)社團成員盜用社團名義進行活動的;
(六)年審評定不合格的;
(七)其他應當進行整頓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生社團管理部門有權將其解散:
(一)社團活動違反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的;
(二)有社團成員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的;
(三)背棄社團宗旨,情節惡劣的;
(四)社團出現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應當整頓的情形,經學生社團管理部門質詢後仍無故拖遝的;
(五)社團連續兩學期未開展活動的;
(六)社團成員人數達不到20人的。
第二十四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學生社團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一)完成學生社團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社團分立、合並的;
(四)社團被責令關閉或解散的;
(五)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學生社團在提出注銷申請登記後,學生社團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其財務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學生社團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學生社團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學生社團管理部門提交由社團負責人簽名、經會員大會通過的注銷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辦理注銷登記。學生社團的注銷應當在報批後盡快以公告形式宣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按照高校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校團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