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修訂)》
發布人:汪玲玲  發布時間:2025-07-04   瀏覽次數:10


各處室(中心)、院係:

《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修訂)》已經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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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麵得到全麵發展,根據《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的通知》(教財函〔2019105號)《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教育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安徽省軍區動員局關於印發<安徽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皖財教〔2023508號)《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教育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高等教育階段和高中階段國家獎助學金政策的通知》(皖財教〔20241252 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於獎勵我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品學兼優、表現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不重複評選。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

第四條  學籍異動當年不參與評選。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名額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分配到我校。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評選條件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10000元。  

第八條  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製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麵特別突出。

第九條  在符合基本條件的前提下,申請人還應滿足以下具體條件:

(一)年級要求:二年級及以上年級。特殊學製的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層次確定參與相應學段的國家獎學金評定。

(二)成績要求:學習成績排名與綜合測評成績均位於前 10%(10%)的學生,可以申請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學習成績排名和綜合考評成績排名沒有進入前10%,但達到前30%(30%)的學生,如在其他方麵表現非常突出,也可申請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但需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須經學校審核蓋章確認。

第十條  其他方麵表現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藝術展演等某一方麵表現特別優秀。具體是指: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於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的通過專家鑒定的高水平論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過專家鑒定的學術專著。

3.在學科競賽方麵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學科 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全國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4.在創新發明方麵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通過專家鑒定的國家專利(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5.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爭得榮譽。非體育專 業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上場主力隊員。

6.在藝術展演方麵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全國大學生藝術展演 獲得一、二等獎,參加省級藝術展演獲得一等獎;藝術類專業學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獲全國十大傑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中國大學生年度人物等全國性榮譽稱號。

8.其它應當認定為表現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  國家獎學金評審程序:

(一)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於每年9-10月份下發國家獎學金評選通知,符合評選條件的學生應及時向班級遞交書麵申請,經班級評議、公示(3天)無異議後推薦人選至院係;

(二)各院係學生資助工作小組對提出申請的學生認真開展評議,在限期限額內推薦參評學生名單,並在本院係內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將推薦參評學生名單及有關材料報送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三)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院係推薦名單進行複審後上報學校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

(四)學校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組織召開評審會議,確定擬推薦國家獎學金候選人名單,並將評審意見上報學校國家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

(五)學校國家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後,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評審結果在全校公示5個工作日。

(六)經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通過後上報省教育廳。


第四章  管理與發放

第十二條  凡在評審中弄虛作假者除取消其評審資格外,並視情節嚴重程度予以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對違反校紀校規、受到學校紀律處分的獲獎學生,學校取消其獲獎資格,並追回國家獎學金。

第十四條  經教育部審批後,學校於每年1231日前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為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獎勵證書,學生獲獎情況記入學籍檔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原《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桐師專學〔20233號)文件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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