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處室(中心)、院係:
《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修訂)》已經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
2025年7月2日
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進一步健全學生資助製度,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安徽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於印發〈安徽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皖教〔2019〕2號)和《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教育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高等教育階段和高中階段國家獎助學金政策的通知》(皖財教〔2024〕1252 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校在校在籍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對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四條 認定結果作為評定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和其他資助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基本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係,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麵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願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願,遵循自願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 認定機構與職能
第六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麵領導、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七條 各院係成立以黨總支書記、主任為雙組長,黨總支副書記為副組長,學管幹事、輔導員、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第八條 各班級成立以輔導員為組長、學生代表為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開展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學生代表由班級民主推薦產生,學生代表人數視班級人數合理確定,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於班級人數的2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應在本班級範圍內公示。
第九條 學校資助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集體決定的原則,確保助學資金最大限度發揮效用。
第三章 認定依據和檔次劃分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於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作為重點認定對象全部進行認定。
(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四)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如學生在校期間生活儉樸,無奢侈消費行為等。
(六)其他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如家庭主要成員喪失勞動能力,無穩定經濟來源者;家庭成員(直係親屬)長期患重病,無力支付學生的學習和生活費用者;家庭子女較多,且均在求學而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者。
第十一條 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分為一般困難、特別困難。資助係統下發特殊群體學生全部納入家庭經濟困難生庫。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學校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三條 認定工作程序一般應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程序。
(一)提前告知。通過校園公告、班會、發放告知書等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發放《安徽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並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二)個人申請。學生本人自願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綜合反映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認定申請表。
(三)學校認定。根據學生提交的材料,各院係各班級綜合考慮申請學生在校期間學習生活平均消費情況,學生的家庭經濟收入、家庭人員組成、家庭成員健康狀況,並依據相關規定組織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審核工作,提出認定名單及檔次。
(四)結果公示。學校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在適當範圍內、以適當方式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及時撤銷公示信息。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不得將學生身份證件號碼、家庭住址、電話號碼、出生日期等個人敏感信息進行公示。學校及院係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複核和動態調整機製,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
(五)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後,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連同學生的申請材料統一建檔,並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係統。
第十四條 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並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凡發生違反校紀校規行為或生活鋪張浪費、資助款項使用不當者,學校立即終止資助;凡在申請資助過程中弄虛作假、缺失誠信者,除追回補助外,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其他有關學生資助的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原《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桐師專學生〔2019〕9號)同步廢止。
附:安徽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安徽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20XX-20XX學年)
學校:院(係):專業:年級:班級:
基本情況 | 姓 名 |
| 性 別 |
| 出生年月 |
| 籍 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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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碼 |
| 家庭人口 |
| 手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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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訊信息 | 詳細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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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 家長(或監護人)手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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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情況 | 姓名 | 年齡 | 與學生 關係 | 工作(學習)單位 | 職業 | 年收入(元) | 健康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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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體類型 | 脫貧家庭學生:□是 £否;脫貧不穩定家庭學生:□是 £否;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是 □否;突發嚴重困難家庭學生:□是 □否;低保家庭學生:□是 □否;低保邊緣家庭學生:£是 □否;特困救助供養學生:□是 □否;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學生:□是 £否;其他低收入學生:□是 □否;孤兒:□是 £否;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是 □否;殘疾學生:□是 □否;殘疾人子女:□是□否;烈士子女:□是 □否。 |
影響家庭經濟 狀況有關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 家庭遭受自然災害情況:。家庭遭受突發意外事件:。 家庭成員因殘疾、年邁而勞動能力弱情況:。 家庭成員失業情況:。家庭欠債情況:。 其他情況:。 |
個人承諾 | 承諾內容:
| 學生本人(或監護人)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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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用於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可複印。
2.學校、院係、專業、年級、班級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性填寫。
3.承諾內容需本人手工填寫“本人承諾以上所填寫資料真實,如有虛假,願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