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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
2021-12-15 來源:招生就業處 作者: 【 】 瀏覽:49


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以弘揚“三創”精神、塑造學生創業品格、培養學生創業素質為宗旨,為學校創業教育提供實踐的載體。為規範孵化基地日常管理、促進創業團隊有效運行、優化創業服務環境,促進孵化基地建設和可持續發展,特製訂本辦法。


  1. 總則

第一條 桐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是在校黨委和行政的領導下,由招生就業處負責指導與管理的創業場所,具有“服務性、公益性、示範性、專業性”的特征。基地以“創業課程教學、創業理論研究、創業指導實訓、創業綜合服務”為一體,竭誠為在校大學生提供自主創業的理論、政策與硬件支持。

第二條 孵化基地模擬企業運行模式,充分發揮學生的創新創業主體作用,進行創新創業項目孵化。入駐項目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我管理、自負盈虧。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職責

第三條 招生就業處負責孵化基地的日常服務與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為:

 1. 起草我校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發展規劃、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並負責各項政策和製度的實施。

2. 鼓勵學生組建創業團隊,廣泛征集創業項目,並組織專家評審創業項目,公布入駐孵化基地創業團隊名單。

3. 代表學校與入駐創業團隊簽訂相關孵化協議,辦理入駐與退出孵化基地的相關手續。

4. 為創業學生提供谘詢服務,鼓勵、引導學生積極創業,聘請校內外專家、企業家等為創業團隊提供專業指導。

5. 為創業項目提供全程服務,負責日常管理、監督、考核與評比,防止超範圍運營、停滯運營、擅自改變創業項目等違規行為。

第四條 各係主要職責

1. 加強學生創新創業意識教育與創業能力培養。

2. 鼓勵、指導、支持學生開展創新創業實踐活動。

3. 積極參與、配合學生入駐學校孵化基地創業團隊申報遴選與運營管理工作。

4. 孵化基地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創業團隊的入駐

第五條 每個創新創業團隊一般不超過5人,團隊成員必須為我校全日製在校生,遵守學校各項規章製度,無違規違紀等不良記錄。鼓勵跨係跨專業組建團隊。

第六條 團隊必須有明確的創業項目,且有創業啟動資金和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

第七條 每個團隊至少聘請一名具有較強專業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的指導教師。指導教師主要負責入駐學生的團隊管理、項目運作等方麵的技術與業務指導。

第八條 創新創業團隊需按規定經係部同意推薦後,向招生就業處提交入駐申請書和商業計劃書、進行答辯,並經專家評審通過後方可入駐。

第四章 入駐團隊管理

第九條 入駐管理

1. 簽署入住基地承諾書、入駐基地協議書;

2. 遞交創新創業團隊管理製度。

第十條 運營管理

1. 經營項目應與經批準的創新創業商業計劃書項目一致,不得隨意變更項目內容;

2. 項目經營由創新創業團隊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3. 項目經營由孵化基地批準的學生創新創業團隊負責,不得轉讓他人;

4. 團隊需提交不涉及經營秘密的學期和年度創業項目運營報表,並確保其真實有效。對於不按規定報送的,停止其項目運營。每月末、學期末和學年末,招生就業處對創業團隊項目進行監督檢查,防止出現違規行為。

5. 擁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勞動人事、財務、分配等管理製度,且有完善的崗位責任製度;

6. 遵守孵化基地各項管理規定;

7. 創業團隊如需在學校公共場所舉辦創業相關活動,需要向招生就業處提出書麵申請,得到招生就業處和保衛處同意後方可開展活動。

8. 遵守學校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場地管理

  1. 創業團隊應在各自指定區域內經營項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區域。

  2. 創業團隊需按照學校規定掛牌運營並佩戴證件上班。

  3. 創業團隊需對創業工作室進行布置,製作招牌,但不得擅自對場地已有的架構和裝修進行改造。

  4. 創業團隊須管理好各自的辦公設備及用品,如發生丟失或損壞等情況,學校不承擔相應責任。如果發生物品丟失或損壞,要及時向招生就業處報告,必要時立即向保衛處或警務室報告。

第十二條退出管理

(一)運營期滿,經招生就業處審核同意後,即可退出孵化基地;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責令退出:

1、私自轉租給其他經營者;

2、對提供場所利用率較低的;

3、違反孵化基地相關管理規定的;

4、其他對孵化基地產生不良影響的。

5、項目運營連續一個學期都是虧損,不適宜繼續開展的。


第五章 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學校對入駐基地的創新創業團隊進行考核,對入駐滿一年的優秀團隊予以最高5000元的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招生就業處為創業團隊建立考評檔案,並將學生創業情況通報所在係。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由學校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Tags: 責任編輯:招生就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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